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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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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 2010-5-13 浏览次数:263

  为快速、及时、妥善地处理本经济开发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,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,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、两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,特制定本预案。

一、生产安全事故定义
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(以下简称事故)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,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:

特大事故,指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(包括急性工业中毒)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。

重大事故,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。
较大事故,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
一般事故,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
二、预案适用范围
1、采石取土事故。区内采石场、取土区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坍塌、爆破、触电、机械伤害等事故;
2、危险化学品事故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、储存、经营、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爆炸、火灾、泄漏、中毒等事故; 
3、建筑施工事故。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、房屋拆除等活动中发生的坍塌、高处坠落、触电、机械伤害、车辆伤害、起重伤害等事故; 
4、经营场所事故。商(市)场、宾馆、饭店、文化娱乐、体育健身、洗浴等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、火灾、触电等事故;
5、交通运输事故。公共交通、轨道交通、货物运输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、特大安全事故;
6、特种设备事故。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电梯、压力管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起重机械等发生的燃爆、火灾、泄漏、高处坠落等事故。

三、组织机构
成立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:
组长:林中(管委会主任)
常务副组长:俞大军(管委会副主任)
副组长:颜美春(管委会副主任、江阴镇党委书记)
郭勇(管委会副主任)
林武(市公安局副局长、江阴派出所所长)
成员:林秉梁(综合处处长)
          林山(经济发展处处长)
          郑卫东(规划建设处处长)
张顺贵(财务部主任)
          陈晓娟(江阴镇党委委员、副镇长)
林万清(江阴边防所所长)
武爱民(国电安全部主任)
          林辉(新港安全科科长)
          邱尚山(物流园办公室主任)
          林辉(福抗安全科科长)
          胡洪胜(福兴安全科科长)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林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,许绍松同志为主办干事。
领导小组职责:
1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,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;
2、根据事故发生状态,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;
3、结合预案演练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,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、修订和补充;
4、在本经济开发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、设备、人员和占用场地。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;
5、根据事故灾害情况,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,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疏散工作;
6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;
7、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;
8、适时发布公告,将事故的原因、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;
9、处理其他日常安全工作事务。

四、报告程序 
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;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,应当于1小时内向我委报告。我委人员在接到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,应在2小时内报告管委会领导、福清市委办公室、福清市政府办公室、市安监局、市公安部门,并做出书面报告,书面报告具体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:
1、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工程项目、企业名称;
2、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,伤亡人数(包括下落不明人数)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;
3、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;
4、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;
5、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;
6、事故的报告单位、签发人和报告时间;
7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;
8、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。

五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 
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,启动本预案。有关部门、单位按照快速反应、统一指挥、协同配合的原则,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。
1、事故发生初期,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,尽一切力量防止事故的扩大。
2、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事故信息后,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,根据事故具体情况,及时通知当地公安、消防、医疗等部门,迅速赶赴事故现场。 
3、领导小组到达事故现场,迅速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,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。
4、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,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,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,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。
5、事故得到控制后,由安监部门协调有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善后工作。

具体实施内容:
1、采石取土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及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合理疏散,设立安全警戒牌,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发生现场,对尚未入库的爆炸品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,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。同时我委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、公安等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调查等工作。

2、危险化学品事故。
接到事故报告后,迅速联系公安部门以及消防、医疗等部门,配合各部门赶赴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工作和伤员的救护工作,并查明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,第一时间切断一切可能引起二次事故的危险源。
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质后,根据现场情况,紧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。事故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,未经许可的人员严禁进入事故现场,进入事故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,并根据处理方案进行隐患排除工作。
事后应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,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察。

3、建筑施工事故。
接到事故报告后,我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,同时拨打“120”应急联络电话或莆田急救中心值班室电话,以便及时对工地受伤人员进行救治。
整个施工工地立即停止施工,工地动力用电视事故情况切断部分或全部电源,现场人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,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象,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现场秩序,并组织工人疏散。对仍存在险情的事故隐患组织抢险组排除隐患,防止事故扩大;对涉及刑事案件的马上拨打“110”或是当地派出所报警。
4、经营场所事故。
此类主要是火灾事故,事故发生后,立即拨打“119”报警,联系消防大队或宏路消防队,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,疏散人员,动用各类消防器材,在专业消防人员到来之前,尽力控制火势蔓延,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。
    与医疗救护、公安、交警等部门配合,做好伤员救助、现场保卫、交通疏导等工作,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。
    其次是食物中毒事故,事故发生后,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可以中毒食物的使用和销售,尽快将中毒病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,防止事态扩大;同时应在1小时内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,有死亡的应同时报告公安机关。在卫生防疫等部门未到之前应保护好中毒现场,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,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,协助调查。

5、交通运输事故。
    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,立即拨打“122”以及“120”应急联络电话。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,配合道路交通部门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、交通指挥疏导工作。对事故逃逸车辆,应及时拨打“110”报警追捕肇事人员。
    人行道路发生水毁、塌陷、滑坡等造成的险情,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,立即通知公路或市政部门加快抢修,确保安全。

6、特种设备事故
    接到事故报告后,组织人员赶赴现场,统一指挥现场,并联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(85222475)专业人员,实施抢险。
    在专业人员未到现场之前,应及时切断现场易燃、易爆气体等危险源,并设立警戒区域,疏散人员。配合医疗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,最大限度减少伤亡。

7、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,由我委、江阴镇以及福清市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。

六、其他 
1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,按事故类别,本预案与其他专项预案同时启动。
2、区内企、事业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。 
3、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,每两年修订一次,必要时及时修订。 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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